第一條 旅行社
1.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、警示義務,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,造成游客人身損害、財產損失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發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,旅行社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2.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(含12小時)以上解除合同的,應向游客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;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,還應向游客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%的違約金。
3.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、駕駛員或導游員的,應向游客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。如果因此給游客造成其他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4.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游客的,應向游客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,并承擔棄置期間給游客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、餐飲費、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。如果因此給游客造成其他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5.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,應向游客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%的違約金。出發前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還應向游客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。
6.旅行社及導游員、駕駛員在"一日游"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的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的,每安排或強迫一次,旅行社應向游客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%的違約金;游客要求退貨的,旅行社應自游客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。
7.旅行社及導游員、駕駛員在"一日游"行程中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,旅行社應向游客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。
8.旅行社及導游員、駕駛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、遺漏旅游景點、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,應退還游客相應旅游費用(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÷總游覽時間×旅游費用總額),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%的違約金。
9、旅行社出現其他違反《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》規定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,依照《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第二條 游客
1.游客不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,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,游客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(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)。
2.游客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(含12小時)以上解除合同的,游客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;游客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,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%的違約金(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)。游客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,也未能在出發后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,視為游客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。
3.游客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游團隊的,游客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。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,游客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4.游客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游行程,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5.游客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,損害旅行社、旅游輔助人、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游客的合法權益的,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6.游客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第三條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特殊情況處理辦法
1.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,旅行社和游客均有權解除合同。未實際發生費用的,旅行社應向游客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;已實際發生費用的,由旅行社與游客協商合理分擔,剩余費用退還游客。
2.危及游客人身、財產安全的,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,因此支出的費用,由旅行社和游客協商合理分擔。
3.造成游客滯留的,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。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,由游客承擔;增加的返程費用,由旅行社與游客分擔。 |